第一条 低值易耗品是学院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教学用实验实训低值易耗品的管理,确保实训、实验教学有序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值品是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用具和设备,即单价500元以下的小批量购买的仪器、仪表、工具、量具、模具、计算器等。
第三条 易耗品是指用于实训、实验教学中容易损坏和消耗性的物品,如玻璃仪器及器皿、电子元件、材料、易损零配件、药品和三类物资(五金工具、电杂用品)等。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零配件,如照相机镜头、三角架、显微镜附件、随机配置的电缆线和电路板类等不在此管理范围,须随主机增值,做附件管理。
第五条 实训、实验中心(室)根据学期开设实训、实验课的需要,并参照上学期低值易耗品使用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制定采购计划,经教务处审核、汇总,编制学院《教学用实验实训低值易耗品学期采购预算》,报学院批准。因实训、实验课程调整等原因,需要临时追加实训、实验用低值易耗品采购预算时,须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副院长审批。
第六条 列入《教学用实验实训低值易耗品学期采购预算》的低值易耗品,须在使用前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交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系(部)或者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采购。
第七条 教学用实验实训低值易耗品按《教学用实验实训低值易耗品学期采购预算》采购。
采购方法:(一)能招标采购的物品,可邀请2—3家信誉好的专业经销公司议标购置;(二)其余物品,采用三人以上的集体采购形式购置。
第八条 教学用实验实训易耗品由系(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实验实训教学用易耗品验收报告》,采购人员凭验收报告及报账单据报教务处审核合格后,财务予以报账。
第九条 易耗品验收合格后由实训、实验中心(室)统一签收,并指派专人管理,建立物品登记簿,随时记录领用和结存情况,以备核查。
第十条 教务处、总务处每年组织进行一次低值易耗品盘点清查,如发现低值易耗品使用不当、遗失或损坏,将追究责任人赔偿或罚款。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