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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相關訓練課程資訊
工作人員
相關訓練說明
輻射防護繼續教育訓練課程
訓練目的:取得訓練積分證明,於證書有效期限(6年)屆滿時,換發新証。
輻射安全證書:36點
輻射防護師認可證書:90點
輻射防護員認可證書:72點
適用對象:領有輻射安全證書、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18小時訓練證明、運轉人員證書等工作人員。
訓練單位:
清華大學 原子科學技術發展中心
輻射安全訓練-18小時課程 (登記備查類設備與物質)
訓練目的:以訓練取代輻安證書
適用對象:18歲以上,實際從事輻射相關工作之從業人員。
訓練單位:
清華大學 原子科學技術發展中心
輻射安全訓練-36小時課程 (許可類設備與物質)
訓練目的:取得輻安證書測驗資格
適用對象:18歲以上,實際從事輻射相關工作之從業人員。
訓練單位:
清華大學 原子科學技術發展中心
輻射防護員-108小時訓練課程
訓練目的:取得輻射防護員測驗資格
適用對象:18歲以上,教育部認可國內外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有志從事輻射防護工作者。
訓練單位:
輻射防護協會
輻射防護師-144小時訓練課程
訓練目的:取得輻射防護師測驗資格
適用對象:18歲以上,教育部認可國內外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有志從事輻射防護工作者。
訓練單位:
輻射防護協會
學生
相關訓練說明
輻射防護教育訓練課程-3小時課程
訓練目的:基於教學訓練需要,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操作訓練者,
需先接受校內輻射防護講習課程三小時以上,並通過測驗後使得操作放射性
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適用對象:本校之教員、研究人員、學生。
訓練單位:
清華大學原子科學技術中心 林小姐
所稱之合格人員,係指以下列人員:
領有輻射安全證書者
領有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二條所列各項輻射相關執業執照者。
相關之執業執照執照說明如下:
放射線科、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執業執照。
依醫師放射師法核發之執業執照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之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五項及第三十條第二項之運轉人員證書。
接受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的六條規定之訓練並領有證明者
所規定之訓練係指下列之一,並取得證明者:
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或設施經營者依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之訓練。
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取得輻射安全、
保健物理、放射物理、輻射生物、輻射度量、輻射劑量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有關輻射防護
相關課程二學分以上。
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教授輻射防護相關科目講師以上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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