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中老年骨干教师在青年教师培养工作中的传帮带作用,着力提高青年教师(新任课教师,下同)的师德修养、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帮助青年教师尽快成长成才,使其成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中坚力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和优良教风,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治学严谨,对工作认真负责。
(二)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和实践经验,有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对青年教师进行有效的指导。
(三)在本学科、本专业有一定造诣,在学术上有较新成果,在教学改革方面有较丰富经验。
(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副教授以上教师。
第三条 导师职责
(一)对青年教师进行师德修养和敬业精神教育,培养青年教师严谨治学、踏实工作、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
(二)根据所指导青年教师的具体情况,制定培养计划,明确培养目标,提出具体措施。
(三)指导青年教师全面掌握学科基础理论、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掌握教学相关内容的前沿知识,明确该课程在教学大纲和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组织并指导青年教师备课、授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习、实验、考试等各教学环节,学习和掌握正确的教学方法。
(四)帮助青年教师掌握各种教学手段和现代教学教育技术,鼓励并指导青年教师大胆进行教改实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五)指导青年教师确立科研与学术方向,帮助青年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
(六)导师具体工作见《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导师手册》。
第四条 导师的配备
(一)各教学单位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要求,为青年教师配备导师。青年教师导师制采用双向选择原则,由各系(部)确定导师与被指导青年教师名单。原则上1名导师最多指导2名青年教师。
(二)导师确定后,由各系(部)将《青年教师导师安排表》报教务处核准备案。
(三)青年教师导师要相对稳定,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更换。
第五条 导师的管理
(一)指导期一般不少于二年,每学期结束应对青年教师进行评价,写出书面考核报告,由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审核。指导期结束后,双方商议是否结束指导工作或进入下一个指导期。
(二)青年教师导师工作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考核。各系(部)要定期对青年教师导师的指导工作进行检查与督促。
(三)学院在评定职称、评优表彰、晋升职务等方面优先考虑青年教师的导师。
第六条 青年教师
青年教师是指在我院担任授课任务的教龄在5年以内或者讲师以下职称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编制内教师和聘任职教师。
第七条 青年教师的要求
(一)青年教师主动接受指导教师在思想、业务方面的指导,虚心求教,勤奋好学。
(二)制定自修成长计划、科研与学术方向等,报导师批准。
(三)参与指导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学习教学科研的基本技能,认真完成指导计划内容。
(四)定期就个人思想、工作和业务情况进行总结和反思,及时与导师沟通。
(五)具体要求详见《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青年教师考评表》。
第八条 青年教师的管理
(一)指导期满,由所在教学单位组织专家对青年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二)指导期内应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2篇,或者获得院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科研成果奖1项。
(三)指导期内,导师以及青年教师所在的教研室、系(部)要加强业务指导,提供良好条件和环境。并将青年教师培养列入对教研室、系(部)考核内容。
(四)每学期期末,教务处、组织人事处等职能部门对青年教师进行综合评比,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五)对表现突出的青年教师将在职称评定、外出培训、职务晋升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2010学年度第一学期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