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学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就业教育是贯穿学院教育教学全过程的重要内容。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转变观念,强化服务,加强指导,拓宽渠道为主要方针。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平等、推优的原则。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学院的长远利益。毕业生就业率是学院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是专业教学质量评估和确定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全院要牢固树立毕业生就业意识,对毕业生就业工作齐抓共管。
第三条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两级运行机制。院系两级要以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为工作重点,积极引导和指导毕业生,按照国家就业政策和市场需求,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四条 为规范学院就业工作,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水平,根据教育部、北京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一支由院领导、各校区主管领导、就业办、学生处、教务处、教学系等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学院就业工作领导机构。
第六条 学院就业办公室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总协调机构。学院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东、南校区招生就业办公室为校区就业工作的职能机构,在校区主管校长领导下、在学院就业办公室统一协调、指导下负责本校区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七条 各系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由系(副)主任,支部(副)书记、辅导员和班主任共同组成。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学院就业工作的统筹领导。
主要职责是:
领导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研究分析毕业生就业市场形势,制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划和规章制度;审批就业工作经费;审定学院各类就业工作指导性文件。
第九条 学院就业办公室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规划实施及组织、管理、督促、指导和服务。
学院就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原则,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学院提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建设性意见、规定及具体实施细则。
(2)、负责毕业生就业网站的开发、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毕业生就业网络信息系统,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3)、负责组织毕业班班主任的就业工作培训及各校区(各系)就业工作人员培训。
(4)、以各种形式不断开拓就业市场,开发新用人单位;组织动员全院教职工以及毕业生广泛收集需求信息;负责向社会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工作。
(5)、负责向社会全面宣传学院教育、教学情况,展示学生整体素质,充分发挥窗口及桥梁作用,为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服务。
(6)、负责组织院级各种形式招聘会、面试活动,协助各系组织招聘会。
(7)、负责各校区(系)就业工作考核;指导各校区(系)开展全程化就业指导与教育。
(8)、负责审核本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统一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负责毕业生档案转移工作。
(9)、负责组织用人单位座谈会,做好毕业生就业调研和工作总结,为领导提供决策信息。
(10)、完成上级部门和学院交办的其他就业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校区就业办公室在校区主管校长领导下、在学院就业办公室指导下全面负责本校区的就业工作。
各校区就业办公室工作职责是:
(1) 负责本校区就业管理工作,落实学院就业工作意见。
(2) 负责各系就业工作考核,指导各系开展全程化就业指导与教育。
(3) 负责组织本校区各种形式招聘会、面试活动,协助各系组织招聘会。
(4) 负责组织本校区毕业班班主任的就业工作培训。
(5) 负责网上维护本校区毕业生就业数据,做到及时更新。
(6) 根据学院就业办公室的要求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类报表、统计工作。
(7) 负责本校区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审核本校区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8) 负责向社会全面宣传学院教育教学情况,展示学生整体素质,充分发挥窗口及桥梁作用,为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服务。
(9) 负责毕业生的毕业教育和体检工作。
(10) 负责组织用人单位座谈会,做好用人单位跟踪调查,负责本校区毕业生就业调研和工作总结。
(11)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就业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系就业工作组主要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系就业工作组工作职责:
(1)组织指导毕业生做好基本资料准备,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2)负责组织毕业生家长会、毕业生座谈会,开展与毕业生有关的调研工作。
(3)开展本系学生全程化就业指导及就业教育工作。
(4)负责向社会全面宣传本系学生及专业设置情况,展示学生整体素质,为用人单位和学生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服务。
(5)负责组织系里各专业招聘会、面试活动。负责审核毕业生就业实习上岗条件及办理上岗手续。
(6)负责向学院就业办公室或本校区就业办公室定期汇总、统计、上报毕业生上岗情况。
(7)负责网上维护本系毕业生就业数据,做到及时更新。
(8) 负责毕业生的毕业教育和体检工作。
(9)负责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
(10)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就业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就业指导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不断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要按照工作程序,及时了解和妥善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严肃工作纪律,秉公办事,不谋私利,甘做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章 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经费执行国家政策。每年按不少于在校学生所交全部学费的1%的比例,作为院系就业指导和服务的专项经费,列入学院年度预算并给予保证。
第十四条 学院就业办公室设立专用办公、咨询、洽谈、面试和活动场地。
第五章 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就业基本工作程序如下:(两年制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1、2项合并)
1. 第一学年:结合入学教育,进行宏观经济形势及所学专业的就业领域、职业前景教育。
2. 第二学年:配合专业学习和实践,强化专业技能训练,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提高毕业生的职业能力。
3. 第三学年:院(校区),系两级就业指导体系重点开展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工作。分六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就业准备(每年9——11月) 进行就业政策、就业程序、就业技巧的指导教育。
第二阶段: 求职应聘(12月——下年度4月) 采集发布就业信息,组织“双选”活动,开始就业实习。
第三阶段: 集中签约(5月——6月) 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学院上报就业计划。
第四阶段: 毕业派遣(7月——8月) 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办理派遣、转档等离校手续。
第五阶段: 就业总结(7月——8月) 进行就业工作总结,学院对就业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阶段:市教委公布就业率,办理毕业生就业调整手续
第六章 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十六条 毕业生毕业前一年,院(校区)、系要以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为主要工作,开展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第十七条 正常教学计划中开设20学时以上的就业指导课程。就业指导课程可采用授课、讲座、训练、参观等形式,重点进行就业观念和就业能力的教育与训练。
第十八条 毕业生鉴定主要包括其在校期间德、智、体、技等方面的基本情况,要真实填写。对毕业生档案资料要按照规定,核对无误后归档。档案在毕业生派遣结束后两周内转递用人单位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第七章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十九条 院(校区)、系两级就业工作部门要积极开展各类形式的供需见面活 动,落实就业率,提高就业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 凡进校招聘的单位须交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招聘人员身份证。于每年11月20日以后进校开展与招聘有关的宣传、面试等活动。双选会一般安排在课余时间。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实习意向后,必须由用人单位出具同意上岗实习接受公函,到系就业工作组办理相关就业上岗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凡是实习上岗学生,为保障学校、用人单位、毕业生合法权益,原则上要求签订就业实习协议书。未签订协议的,出现纠纷责任自负。(实习协议书由学院就业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八章 毕业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对凡取得毕业资格属国家计划内统招学生,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学校推荐和帮助指导,毕业生自主选择单位,用人单位考核择优录用”的就业原则。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应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处理好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关 系。学院鼓励毕业生到边远地区、到农村、到基层、到民营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联系就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必须使用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的《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和北京市教委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每位毕业生只能持有一份就业《推荐表》和《协议书》,盖章有效。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后,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以此作为就业报到及解决有关争议的仲裁依据。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院就业办各执一份,学院以就业协议书作为上报就业计划和办理就业报到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须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就业意向。经双方确认并签订《协议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
第二十八条 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在规定日期前交回有效就业协议书的,由学院就业办统一办理就业手续和转档手续;凡在规定日期未交回有效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按市教委规定将其人事档案转存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在规定期限内由毕业生本人自行办理就业手续;凡在毕业后两年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不再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
第二十九条 根据市教委文件有关规定,京外生源高职毕业生回生源省区就业。
第三十条 对于申请不就业的毕业生,按京劳就发(1998)129号文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及退学学生转为城镇失业人员的档案转移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于当年6月15日前经本人书面申请,由学院就业办公室审批同意并签定有关协议等手续后,在毕业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其户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不再负责就业派遣手续事宜.
第三十一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须按要求填写《出国留学申请表》,并于毕业当年的6月30前交学院就业办审核批准。出国留学毕业生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后,就业派遣手续按市教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回家修养。一年内治愈的(经本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一年后仍未治愈的,将档案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待业人员有关规定办理;毕业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不得退回学院。
第九章 违约处理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毕业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就业单位的,在一年内由学院就业办根据具体情况按政策要求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教委同意批准后,为其办理调整手续;超过一年的按在职人员流动办理。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或出现违纪行为,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严重者可勒令退学,取消其毕业资格。毕业生在实习试用期间因工作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本人承担责任。对于在择业过程中,违反院规院纪及损坏学院社会声誉的毕业生,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院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二零零六年 二月二十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