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建立稳定、规范、科学及制度化的教学秩序,结合学院教学工作实际的需要,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教学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教学工作的专、兼职及外聘教师、实训室工作人员和系(部)、教研室各级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章 教学计划
第三条 教学计划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人才和组织教学的主要依据。因此,在制订教学计划时,要依据培养目标和学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进行。
第四条 教学计划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由各系(部)自主制定,一般在新生入学前三个月完成。由系(部)组织专家评审,报学院主管领导提交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五条 教学计划既要保持相对稳定,又可根据教学改革的需要作适当的调整和修改。调整和修改需由相关系(部)提出申请,由教务处报主管院长,并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教学大纲
第六条 学院所开设的各门课程必须有教学大纲。教研室应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和专业培养目标及教学计划的要求,在教学计划确定后,组织制订教学大纲,由系(部)主任和督导组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执行。
第七条 教学大纲的编写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贯彻少而精的原则,科学地控制知识的广度和深度;教师必须按教学大纲要求开展教学活动。
第四章 教学任务书和课程表
第八条 教学任务书是组织教学的行政性指令,每学期由教务处根据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向各系(部)下达,承担教学任务的部门若有异议,必须在接到任务书的一周内提出,以便妥善修订完善。已经确定的教学任务不得随意更改。
第九条 编排课程表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和现实条件,遵循教学规律,做到科学、规范、整洁、明了。课表编排后,经审核、校正、审定,正式公布。公布后的课表要保持稳定,任何部门、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动。特殊情况需要调课时,按调课规定办理。
新学期的课程表应在上一学期结束前确定,经教务处提交教务会议通过后通知到相关部门。开学一周前,要检查教学准备情况。
第十条 各系(部)及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表进行教学活动。课程表于上学期结束前一周内发至各系(部)。具体按《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排课、调课、代课及停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教学文件
第十一条 学期教学日历是课程的教学计划。任课教师接受教学任务后,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计划课时及课程表,精心安排进度,按规定格式认真编制好学期教学日历。任课教师须在新学期开学后一周内(中途开课的在开课一周前)将教学日历交课程归属系(部)教研室,经教研室审核后交课程归属系(部)审批执行。
第十二条 学期教学日历应明确理论授课、实践教学内容与方式、教学进度和学时分配等。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院历、教学日历和课程表,做好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的安排。
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日历都属基本教学文件,各系(部)应存档。教学文件是否齐备是考核系(部)、教研室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章 教材选定
第十四条 各系(部)和教研室应根据教学大纲慎重选择、编写教材。教研室选编教材时要注意科学性、思想性、先进性、启发性和适用性,力求教材观点正确,材料充实,文字生动,图表清晰,并在教学过程中不断精选和更新内容。补充材料也要注意精选和适用,防止增加学生的负担。
第十五条 系(部)选用教材时,要上报教材预订计划。教材一经选定,除所订教材有原则性错误外,均不得更改。具体按《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教材(讲义)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课前准备
第十六条 每位教师都必须认真备课,熟悉教材、广泛参阅参考书,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应用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适应学生实际应用需要。
第十七条 教案原则上要求简明、醒目,并随着每年的实际情况及学科的发展,不断修改,不断完善。教师的每一次教学活动都要写教案。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应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编写教案,并对各个教学环节按教学要求作好准备。
第十八条 要坚持教研室集体备课。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教学基本进度,以求更好地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
第八章 课堂教学
第十九条 课堂教学是理论教学的主要形式。为了保证授课内容的系统性、连贯性以及教学要求的一致性,任课教师一旦确定以后,不得任意更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应按调课要求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讲课内容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并讲述本课程发展的新成就。要求理论阐述清晰,概念准确,条理分明,逻辑性强;突出重点、难点;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应将获取知识的方法教给学生;课堂语言力求准确、简练、生动、清楚,板书工整,板图正确。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不断改革课堂教学组织形式,提高教学的科学性、思想性、艺术性。可以采取重点讲授、学生自学、教师辅导或采取问题式、参与式、案例式、讨论式、互动式等不同的教学形式,同时为学生推荐必要的参考书,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逐步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掌握多媒体教学、课件制作等技术。扩大课堂教学的信息量,提高课堂效率。
第二十三条 教学人员在执教期间应坚守岗位,不擅离岗位、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代课或调课时,要事先向系(部)申报,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 新开课的教师必须经过该课程必要的教学辅助工作锻炼,并通过系(部)组织的试讲。试讲未通过不能承担讲课任务。试讲情况应记录在教学活动记录册上。
第二十五条 新开课的教师在开课前须写好一学期课程二分之一以上的讲稿。
第二十六条 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人员,都要服从系(部)和教研室的工作安排,并按照各环节的要求履行其职责。
第九章 辅导与答疑
第二十七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都应重视并做好这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辅导答疑要定时间、定地点、有重点地进行。在辅导答疑时间内,教师应有计划地安排个别辅导,也可以分期分批进行质疑与讨论相结合的辅导活动。
第十章 作业布置与批改
第二十九条 所有课程都应根据其性质特点布置作业,每门课程的作业至少不低于四次。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其综合能力。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的安排给学生布置作业。原则上作业要全部批改。班级较大又没有安排辅导教师的课程,作业可部分批改,但每次批改不能少于二分之一。每次作业应评分登记,作为学生平时成绩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全学期作业总量三分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和成绩评定。
第三十二条 督导小组在期中、期末应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以此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在学院统一印发的《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记分册》中,做好平时每次作业的成绩登记。平时成绩占课程综合成绩的比例由系(部)和教研室根据各课程的不同性质确定,但考查课不得超过总成绩的50%,考试课不得超过总成绩的30%。
第三十四条 期末考试后,教师应将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登记在学院统一印发的《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记分册》相应栏内。并根据平时成绩、考试成绩所占的比例计算课程综合成绩,填写在《成绩报告单》内,送交学生所在系(部)及教务处归档备案。
第十一章 实践教学
第三十五条 实践教学是指在现实的工作环境(比如社区、组织、机构和企业)和设计的模拟环境(比如教室和实验室)中进行的以示范观察、参与体验、操作训练和解决实际问题等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活动。
第三十六条 实践教学是学院最重要的教学内容之一。在基础教育方面,实践教学可以促进学生思想道德和身体素质水平的提高。在专业建设方面,实践教学不仅可以强化学生对专业知识的理解,有针对性地锻炼和检验学生的专业知识、专业价值和工作能力,还可以检验课程内容与社会需求之间的适应程度,促进专业课程的发展和完善,并提升教师的实践教学水平。在社会效益方面,实践教学可以密切我院教学与实习单位和社区之间的合作关系,扩大学院的专业影响。在学生就业方面,实践教学可以在专业技能、社会文化和心理等方面为学生寻找和把握就业机会做好必要的准备。
第三十七条 实践教学分为基础实践教学和专业实践教学两大类。基础实践教学是指纳入国家、北京市和学院统一计划、按统一要求进行的、旨在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通用能力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的实践教学活动,包括入学教育、军事训练、义务劳动等。专业实践教学是指各系(部)按照各自专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的实践教学活动,包括实验实训室教学、认知实习、平行实习、顶岗实习、专项实习、毕业实习等。
第三十八条 认知实习是指通过观察、参与、体验等方式,使学生了解、认识社区、组织和机构等实践环境的背景、结构、功能、主要工作内容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一般性知识的教学活动,通常在低年级进行。
第三十九条 平行实习是指根据各专业课程的具体教学目标开展的与理论教学相互支持的短期和非全时同步实践教学活动,比如社会调查、社会服务实习等。
第四十条 顶岗实习是指安排学生在组织、机构和企业等实习单位进行时间较长、岗位职责明确的全时实践教学活动,通常在高年级或毕业前进行。
第四十一条 专项实习是指根据与实习单位合作的特殊需要开展的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教学活动,比如某单位委托各系(部)开展的需要较多学生参与的专项调查、专项规划、专项研发和专项社会服务等,通常在高年级进行。
第四十二条 毕业实习是指安排学生在毕业前进行的全时综合实践教学活动,用以全面检验专业知识,并为实习单位提供直接服务,为走向社会和就业做准备。毕业实习既包括顶岗实习,也包括其他形式实习。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应根据实践教学特点灵活选择教学形式,集中安排和分散安排并重。既强调有效利用学院系统资源,也应当努力挖掘学生的个人潜力。
第四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在教学计划中应列明基础实践教学的内容。各系(部)在专业教学计划中应列明本专业实践教学的总体内容、形式和要求。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中也应列明相应的实践教学内容、形式和要求。
第四十五条 凡是重大实践教学活动,必须事先单独制定完备的计划。实践教学计划应包括意义、目标、时间和地点、任务和内容、组织和实施、纪律和伦理要求、督导、评估、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总体实践教学计划均应经过本部门内部讨论并接受教务处审核,然后报送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四十七条 全院性基础实践教学活动由院学生处、团委等部门和组织牵头,各系(部)具体组织实施。各系(部)自行负责单独进行的基础实践教学活动,院学生处、团委等部门和组织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四十八条 各系(部)自行负责专业实践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四十九条 实践教学的指导是指资深专业教师和实习单位资深专业人员对参加实践教学的学生进行的管理和指导。
第五十条 实践教学指导的内容包括行政管理、知识教育和心理支持。行政管理是指有关的政策、纪律、经费、程序、人事等方面的管理;知识教育是指对学生进行的必要的知识补充和专项培训;心理支持是指对学生进行的情感支持和压力排解。
第五十一条 所有的实践教学活动均应安排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应恪尽职守,为学生提供及时、有序、高效的管理和指导,并于指导工作结束后及时提交规范的指导报告。指导老师应视需要接受必要的辅导和培训。
第五十二条 实践教学的评估是指实践教学活动过程中和结束后,对实践教学的目标任务、伦理规范、执行方案、教学效果、指导工作、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的分析、总结和评价。实践教学评估既包括对学生和指导老师的行为评估,也包括对系(部)等部门的管理评估,还包括对专业本身的发展评估。评估依据包括教学文件、学生考勤、实习单位鉴定、评估问卷、评估会议、指导老师鉴定、实习日志、实习报告等。
第五十三条 学院为实践教学提供专项经费支持。实践教学组织实施部门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应列明所需的支出项目及额度,由财务处进行专项核算。对预算外的特殊经费,应单独报批。
第十二章 毕业论文(设计)
第五十四条 各系(部)必须按教学计划的规定,组织学生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学工作,加强对学生毕业设计的选题指导。选题形式可采取学生自选和指导教师安排相结合的办法,由教研室进行审定。
第五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包括准备资料、选题、指导、评阅、答辩、成绩评定等环节。
第五十六条 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师,必须是业务水平较高、有一定指导能力,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原则上以每位指导教师指导30位学生为宜。
第五十七条 各系(部)要加强毕业设计指导的管理,成立毕业设计指导组,全面负责毕业设计的指导。
第十三章 学生成绩考核和评定
第五十八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方式有考试和考查。具体办法见《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 考试命题与成绩评定。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引导。逐步实行教、考分离。
第六十条 实践教学课程成绩考核以评定学生的专业技能创业性为目的。考核方式为等级制,分设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第十四章 教学奖励与教学事故
第六十一条 对于严格执行教学工作基本规范且在教学及教学管理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学院应通过教学工作评价、年终考核等方式予以认定并给予奖励。
第六十二条 对于出现教学事故的,学院将视事故的情节和性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按《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章 教学检查与总结
第六十三条 要建立经常性的教学检查制度,及时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方法,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每学期督导组要有计划地组织各系(部)进行不同形式的教学检查。
第六十四条 每学期结束时,各系(部)要对本学期教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内容包括: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质量评估情况和学生学习情况的分析,以及教学中的经验、体会、问题和建议的总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