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务管理,规范成绩考核,准确、真实的评价教学效果,创建良好的考风和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教学管理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以培养目标为基准,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在考核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础上,着重考核学生实际运用能力和专业技能。
第三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
根据各专业的教学计划确定具体采用何种考核方式,可采用的形式有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实际操作等。
第四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以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
第二章 考核要求
第五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计划》《学期教学工作计划》规定确定每学期考试、考查的课程。
第六条 考试课考核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考核课程一般不超过5门,考试时间原则上为120分钟。
第七条 考查课考核安排在本课程授课课时之内进行,考查时间以不超过2课时为宜。
考查课由课程可有所在系(部)及任课教师组织考核。
第八条 少于正常教学周的课程,考试时间安排在本课程结课周(或推后一周)进行。
学期中途结束的课程由系、部报教务处审核,可提前安排考试。
对于国家或者行业统一考试的课程,可以采取分段式教学、集中式授课、辅导等更加灵活的考试方式进行,以确保职业资格证书的通过率和持有率。
第九条 各专业英语、计算机、普通话等等级考试,资格证书考试,期末考试课考核,补考、重修课程考试等由教务处统一组织,有关系(部)配合。
第三章 命题管理
第十条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和教材为基本依据。以考核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为重点,并体现高职教育教学的特点。注意对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专业基本技能的考核。
第十一条 试题内容应严格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对所学内容有较宽的覆盖面,正确掌握命题范围。
根据各学科特点灵活设计题型,实践与理论环节题型比例原则上要各占50%,搭配合理、题型多样。
第十二条 试题的题量要适度,应使大多数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三条 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的制定必须严谨准确,不得有科学性错误,评分客观、准确、简便。
第十四条 要倡导和推行教考分离。有条件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系(部)应逐渐建立试题库(试卷库)。
期末考试命题,按教学大纲要求一律拟出难易程度相当的两套(A、B)试题。
第十五条 试题拟定后,命题教师将审核通过的试题(包括试题电子版、打印版及试卷审批表)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教务处。
第十六条 登记、印制、装订、分装等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完成。
第十七条 考试前对试题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暗示试题的内容。
第四章 成绩评定标准
第十八条 考试课程按百分制,百分制成绩均按整数记载。
考查课程按五级制,记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制折算标准如下: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含59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核成绩达到60以上者(包含60分),才能获得相应的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 考试课程评分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应适当结合学生出勤、作业、实验实习、笔记、课堂表现等记载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总成绩的30%。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对学生平时测验成绩等学习情况认真记载,以供期末总评成绩时参考。
第二十条 考查课程评分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结合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训)验、调查、习题、课堂讨论、作业和期末考试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总成绩的40%。
第二十一条 实习课的考查主要由实习单位和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习教学基本要求、实习报告质量和实习表现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 独立设置的实训(实验)、实习课程的成绩评定应根据学生平时出勤、上课表现、实训(实验)报告以及最终实训(实验)的考核成绩来综合评定实训(实验)成绩。
实训(实验)的平时成绩不得低于实训(实验)总评成绩的50%。
第二十三条 独立设置的实践性课程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分制。需要由五级制转换到百分制时,取中间值。
第二十四条 独立设置的实训(实验)课成绩不合格,可以安排补做;独立设置的实践性课程成绩不合格,应当重修;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合格,应当重做。补做、重修(重做)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采取综合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一般由指导教师评定成绩并写出评语;参加答辩的学生,由答辩委员会做出最终的成绩评定。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实习或社会调查报告的成绩,按五级制评定,同时附简要评语。优秀的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毕业答辩,由各系(部)根据需要成立答辩小组。
第二十七条 体育课的考核应当根据平时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八条 军事课的考核理论成绩和技能训练成绩各占50%。
第五章 成绩考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应当提前向所在系(部)提出缓考申请,经辅导员确认情况属实,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
第三十条 学生补考成绩、重修考试成绩均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三十一条 补考只有一次机会,不合格者必须重修,重修不合格者,毕业前有一次考试机会。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五类情况者不允许参加补考,只能参加重修。
(一)考试作弊者;
(二)旷考者;
(三)体育课不合格者;
(四)实践性课程不合格者;
(五)军训及军事理论课不合格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无特殊原因或申请缓考未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者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均作旷考处理,总评成绩计作零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总评成绩计作零分,并注明“作弊”字样。
第三十五条 无故旷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的,必须重修。
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的,或实验课缺做实验达到三分之一的,或作业缺交达到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须办理有关手续后参加补考或重修。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转学或退学、出国学习,需要历年学习成绩或学历证明时,应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统一制发。
第三十七条 各考试课程成绩评阅结束后,阅卷老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完成成绩录入工作,并打印两份签字后交系(部)(系(部)自留一份存档),由系(部)汇总后上交教务处。
第三十八条 阅卷教师应对试卷进行分析,认真填写“试卷分析表”,经教研室主任初审,系(部)主任复审并签字,交到系(部)汇总、教务处统一存档。
第三十九条 阅卷教师应好考试后的成绩分析工作,任课教师将分析表交到交到系(部)汇总、教务处统一存档。
第四十条 成绩公布后,学生一般不得查阅试卷。学生若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审请核查。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申明原因,课程所在教研室主任及系(部)主任审核签字后,教务处、教研室主任、系(部)代课教师联合核对试卷成绩。确有错误的,经任课教师办理有关手续后,由教务处统一更正。
第四十一条 考试试卷一律由系(部)汇总整理后交教务处统一保存。
试卷保存期限按学院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试纪律
第四十二条 考生于开考前15分钟凭考试证、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考场,按号入座。
第四十三条 入场后不得随便走动、交头接耳。
第四十四条 考生携带的书籍、笔记、资料等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应集中放在讲台上,考试开始后若书桌上发现上述物品,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取消考试资格。
第四十五条 学生自备考试用具,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不得互相借用。
第四十六条 有问题应举手示意,不得大声喧哗。
第四十七条 考试结束,学生应立即停笔,将试卷扣放在桌上,等候监考教师收卷。
第四十八条 考试开始15分钟后,迟到学生不得再进入考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方能离开考场。
第七章 监考教师职责
第四十九条 监考教师按教务处及各系(部)下发的《考试安排计划》,按时参加监考工作。
如本人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担任监考时,需提前一天向教务处或各系(部)提出申请,不得私自临时找他人代替。
第五十条 监考教师必须在考前30分钟到教务处及各系(部)指定地领取试卷和草稿纸,提前15分钟到考场编排座位,要竖成行,左右隔开,并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
第五十一条 监考教师要严格按照相关准则完成监考任务, 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中各项内容,如实记录考场情况。
第五十二条 监考教师如有不负责任者,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