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院北京生源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毕业生自主选择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考核择优录用的就业制度。
答:北京生源毕业生就业范围没有限制,可以到所有合法经营的单位就业,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毕业生到各种非公有制性质单位就业,其人事档案应挂靠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经挂靠的人才机构盖章同意接收后,学校才能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有关手续。
学校支持和鼓励毕业生到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科技企业去建功立业,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积极支持鼓励毕业生到远郊区县工作。
答:“就业推荐表”是由北京市教委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的,发给培养方式为统招的应届毕业生,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的正式推荐材料。在毕业生求职择业过程中,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会要求毕业生出具就业推荐表,以证明是国家统招计划内具有就业派遣资格的应届毕业生。
答:就业协议书的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订的。根据国家规定,在达成就业意向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必须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所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俗称“三方协议”,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署后生效。
就业协议书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是学校制订就业方案派遣毕业生、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接收人事档案的主要依据,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所以毕业生就业时一定要签署就业协议书。协议书一经签署,协议各方须严格履行协议内容,毕业生要保证自己能正常毕业,按时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要按照合法的用人程序接收毕业生,接转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学校要按照规定程序派遣毕业生。
答:“就业报到证”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又称“派遣证”),是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内的大中专毕业生一种重要标志,由教育部直接印刷,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单独签发,列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才能持有有效报到证件。用人单位以报到证为依据,接转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接收安排毕业生工作。其作用有以下六点:
①报到证是教育主管部门正式派遣毕业生的凭证;
②报到证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凭证;
③报到证是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重要文字证明;
④报到证是任何一个合法的人才中心、档案管理机构接收毕业生档案的证明;
⑤报到证是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人事档案的重要凭证和依据;
⑥报到证是毕业生的干部身份证明和工龄计算起始依据。
如果没有报到证,毕业生将失去干部身份,人才中心无法接收毕业生人事档案。
就业报到证对于毕业生今后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申请出国留学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报到证只能在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毕业时规定的时限内获得,一旦错过不能补办。获得报到证后,毕业生可以进入国家人事干部管理系列,否则只能进入劳动力市场,人才中心无法接收毕业生的档案。
答:基本程序如下:
①毕业生执就业推荐表确定取得用人单位接收意向;
②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回执表到所在院系领取“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
③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署就业协议书;
④毕业生到学院就业部门最终签署就业协议书。
⑤学院签署完就业协议书之后,学院就业部门、用人单位、毕业生本人各留一份;
三方就业协议书由学院最后签署,这既是规定程序,也是对毕业生利益的保护。把学院放在最后签协议书,既可以给毕业生把关,也给了大家一个思考的时间。如果学校把盖完章的协议书交给同学们,一旦单位存在欺诈等行为,学校也是无能为力,最终受伤害的还是毕业生本人。
答:
①签约是非常严肃的事情,也是一个法律行为,因此签约前的了解洽谈十分重要。毕业生应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一般包括单位的规模、效益、管理制度、隶属关系等。
②签订就业协议书必须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平等自愿;二是协商一致;三是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经其人事部门盖章同意后即可办理就业手续;各种非公有制企业(如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其人事档案应挂靠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经挂靠的人才机构盖章同意接收后,学校才能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有关手续。
答:就业协议书是一种双方达成的书面式民事合同,不是确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而是毕业生在毕业之前确定最终选择就业单位意向书。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二者的区别如下表:
项目
|
就业协议书
|
劳动合同
|
缔约方
|
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 | 毕业生、用人单位 |
作用与性质
|
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 | 毕业生上岗后,从事何种工作、享受何种待遇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 |
有效期
|
自签订日期起到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 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约定。 |
答:“就业协议书”是学校派遣毕业生的依据。毕业生如果没有签署就业协议书,而只是与单位签了劳动合同,那么毕业生的档案接收等人事关系都无法直接从学校转到用人单位,毕业生只能算是在单位打工,高校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转正定级、工龄计算、社会保险金缴纳等凡是与人事档案相关的事情都无法办理。
答:“三方协议书”明确规定了学校、用人单位及毕业生本人三方面的责任、权力与义务。协议书一经签订便视为生效合同,不能随意更改。
答:申请参加北京市教委组织的普通“专接本”考试的毕业生,并且获得了推荐资格,原则上暂时不再参加就业推荐,一旦被本科院校录取,则视同已就业。如果未能被本科院校录取,学生应积极寻求和落实就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答:毕业生毕业后的继续择业期为两年,从毕业之日算起,两年内仍然可以选择就业单位。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档案关系根据市教委文件精神于毕业当年9月份转至毕业生生源所在地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人才服务中心管理并由其负责办理该毕业生就业手续。
北京市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地址
名称 | 通讯地址 | 邮编 |
东城区人才服务中心 | 东城区安定门外青年湖北里10号楼 | 100011 |
西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西城区马甸裕中西里28号楼 | 100029 |
崇文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崇文区东打磨厂街三号 | 100062 |
宣武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宣武区和平门南新华街58号 | 100052 |
朝阳区人才服务中心 | 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 | 100028 |
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 | 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 | 100195 |
丰台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丰台区丰台镇东安街三条6号 | 100071 |
石景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石景山区杨庄东路66号 | 100043 |
门头沟区人才服务中心 | 门头沟区新桥大街51号 | 102300 |
房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房山区良乡西路14号 | 102488 |
通州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通州区车站路24号 | 101100 |
顺义区人才服务中心 | 顺义区府前东街6号 | 101300 |
大兴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大兴区黄村镇兴政街29号 | 102600 |
昌平区人才服务中心 | 昌平区城区镇鼓楼东街62号 | 102200 |
平谷区人才服务中心 | 北京市平谷区新平东路3号 | 101200 |
怀柔区人才服务中心 | 怀柔区开放路86号 | 101400 |
密云县人才服务中心 | 密云县溪滨河路博物馆院内 | 101500 |
延庆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延庆县城妫水北街26号 | 102100 |
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地址: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14号北楼205室(北京师范大学东门对面北京市教育系统老干部活动中心院内)联系电话:010-62033585。
答:根据市教委文件精神京外生源高职(专科)毕业生回生源省区就业。
答:毕业生以及签约诸方应信守诺言,自觉维护毕业生就业秩序,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就业政策。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本人签字、学院就业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盖章生效后,原则上不能更改。如因毕业生本人原因发生违约,须经另外两方同意。毕业生必须取得原用人单位的谅解或同意,并向学校出示用人单位的退函方可重新择业。
答:为维护就业方案的严肃性,保证签订协议后各方的权益,毕业生报到后原则上不得改派工作单位,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以下程序办理:
(1)毕业生向原就业单位提出改派申请,讲明改派原因;
(2)原单位同意改派后,出具将毕业生退回学校或同意将毕业生改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公函。
(3)毕业生本人向学院就业部门提出改派申请,经批准后,毕业生填写《申请改派登记表》,加盖学院公章,报市教委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改派。
答:公务员考试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录用到政府公务员职务系列工作的,必须先通过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考试有两种,一种是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录用考试,一种是各省区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前者由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后者由各省区人事部门负责组织。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与北京市公务员考试的区别为: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 | 北京市公务员考试 | |
组织者 | 国家人事部 | 北京市人事局 |
报考部门 | 国家各个部委 | 北京市所属各政府机关 |
招考对象 | 应届毕业生、社会人员 | 应届毕业生 |
考试性质 | 选拔性考试 | 资格考试 |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基本是针对某一个或者某一类工作岗位的,其考试属于选拔性考试;北京市公务员考试只是一种资格考试,并不针对某一类工作岗位,只是作为录取公务员的一个必要条件。两者均采用个人网上报名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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